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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本中,南宋人,其《官箴》开篇即写道:“当官之法,唯有三事,曰清、曰慎、曰勤。知此三者,可以保禄位,可以远耻辱,可以得上之知,可以得下之援。”清乾隆年代四库馆臣称赞此三字为“千古不可易,固有官者之龟鉴”。王士禛《古夫于亭杂录》也说过:“上尝御书清、慎、勤三大字,刻石赐内外诸臣。案此三字,吕本中《官箴》中语也。是数百年后尚蒙圣天子采择其说,训示百官,则所言中理可知也。虽篇帙无多,而词简义精,故有官者之龟鉴也。”冯友兰的父亲冯台异曾经在光绪年间当过湖北崇阳县知县,《冯友兰传》在介绍崇阳县县衙情况时有这样一段话:“大堂正中,有一座暖阁……暖阁的上边有三个大字:清、慎、勤。”梁启超在《论公德》中也说过:“近世官箴,最脍炙人口者三个字,曰清、慎、勤。”这说明在清末,“清、慎、勤”依然是官员做官的准则。
需要指出的是,文中说“清、慎、勤”语出吕本中,是不确切的,这句话最早应该是司马昭说的。《三国志·李通传》裴松之注引王隐《晋书》说:“(李秉)昔侍坐于先帝,时有三长吏俱见。临辞出,上曰:‘为官长当清、当慎、当勤,修此三者,何患不治乎?’”这才是“清、慎、勤”的最早出处。这段话还在《世说新语·德行》中出现过。
其实,在我国古代,很早就有对官吏这些方面的考核了。据史书记载,早在原始社会末期,尧舜作为部落联盟首领就已经有了考绩的做法,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能力与业绩,每考核三次作为一个周期,根据这三次的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进行级别调整。西周在官吏考核方面,实行天子巡狩、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。春秋战国以后,考绩实施得比较好的是秦国。秦在地方各郡县设置计官,负责地方的上计。汉承秦制,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,即考课和上计。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,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的考核,考核内容依然不外乎“清慎勤”。
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高峰,政治制度也较前朝完善得多。从《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》一书来看,唐代的官吏是按三等九级来进行考核的。一等“上上”,就是按职设目达到“最”者,加上四善俱全,就评为“上上”了。末等是“下下”,就是那些“居官谄诈,贪浊有状”者,它与“爱憎任情,处断乖理”的“下上”以及“背公向私,职事废闻”的“下中”同列下等三级,依次是革职降级、听候监察部门查处、移交司法部门等。
三等九级的参考标准,就是“四善”和“二十七最”。“四善”是德义有闻、清慎明著、公平可称和恪勤匪懈,它偏重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。“二十七最”是根据职务的不同制定的,如“法官之最”的标准是“推鞫得情,处断公允”,“学官之最”的标准是“训导有方,生徒充业”。这个“最”字的考核标准,早在秦朝就已经定型了,这从云梦出土的秦简中都能看得出来。在这些秦简中,有一篇考课乡官的标准和奖惩办法,其中上等的“最”和末等的“殿”字频频出现。如“卒岁,以正月大课之。最,赐田啬夫壶酒束脯……殿者,谇田啬夫,罚冗皂者二月”;“最者,赐田典日旬,殿,笞卅”。其后,“最”“殿”二字作为考核绩效划分等级的专用名词,一直沿用到清代。
对于官员政绩的考核,为了避免多做事多挨打的现象发生,让“事故多发地段”的官员少受气,北齐就曾经把诸官司依职任繁剧程度分为繁局、平局和闲局,它把“殿”定为负分,“最”定为正分,“闲局六负为一殿,平局八负为一殿,繁局十负为一殿”。也就是说,对那些工作繁忙的单位与工作相对清闲的单位,应该区别对待,让政绩考评尽量公平。
清代对官员的考核标准是“四格八法”。“四格”是指守、才、政、年四个方面,即操守、才干、政务、年龄。其中操守的考核分三等:清、谨、平;才干的考核分两等:长、平;政务的考核分两等:勤、平。“八格”,就是官员不合格的八个方面,即:贪、酷、不谨、罢软无为、浮躁、才力不及、年老、有疾。不合格官员所犯过失,会根据八法中不同条目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惩罚。
当然,“清、慎、勤”最重要的还是“清”。据《清会典》记载,当官如果“不谨”(即不慎),或“疲软无为”(即不勤),其处分都是革职,但尚无身家性命之忧;而“凡官贪者”(即不清),则“特参”。“特参”要比革职严厉得多,自己丢了小命不说,还让祖宗几代蒙羞。正像《红楼梦》中贾政说的一样:“据你一说,是叫我做贪官吗?送了命还不要紧,必定将祖父的功勋抹了才是?”(刘绍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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